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6〕58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9-10生效日期:2006-09-1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2月22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自《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119号)及《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黑政办发〔1992〕63号)和《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发布施行以来,尤其是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施行后,全省各地积极推动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了对生活取用水、各部门取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促进了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但是,在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水资源形势依然严峻。《条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全完善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权限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征收的原则。

  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我省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地市和农垦场区范围的取水;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在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内的取水;省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地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跨县(市、区)的取水;行署、市政府或者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县(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三、准确把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政策尺度

  《条例》施行后,对符合我省《用水定额》(DB23/T727/2003)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水,免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取水许可审批或减免水资源费,对违法出台涉及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政策,以及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也可以直接进行有关取水许可审批并征收水资源费。

  四、加强《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坚决制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促进依法行政。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尽快熟悉《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为《条例》的全面深入贯彻打好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要加快推进我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修改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我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争取年内出台;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确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缴比例和使用要求。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会条例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同专业相关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24年度、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同行业相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二十五条”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