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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附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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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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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政[1996]93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1996-05-06生效日期:1996-07-0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固体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污染,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系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实行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实行道路责任包干管理的道路两侧的单位、居民及农贸市场均实行垃圾袋装管理。其它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及单位内部办公区和住宅区提倡推行垃圾袋装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具体实施,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广告经营单位和学校,应当结合各自的放映、广告发布和教学活动,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 实行垃圾袋装可采取以下几种收集方式:
(一)定点定时投放,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内扎紧口每
天定时送到指定的地点投放。
(二)定时上门收集,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口
放在自家门外,由区、街(或乡镇)市容部门安排清洁员定时上门收集。
采用何种收集方式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决定。袋装垃圾的
清运由所在区、街(乡镇)安排清洁员送往垃圾转运站,或直接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七条 垃圾产量大的农贸市场和单位应将垃圾存放在密闭的垃
圾容器内,自行密闭送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场,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有偿代运。

第八条 实行垃圾袋装所有塑料袋由市容委负责监制,由生产厂家送到各街道,由街道分发到各用户,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直接到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九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居民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按每次处罚50元以下罚款;单位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在其门前乱扔乱倒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或者户外场地倾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机动车每车次5000元以10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合肥市城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本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污染,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系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实行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具体实施,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广告经营单位和学校,应当结合各自的放映、广告发布和教学活动,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 实行垃圾袋装可采取以下几种收集方式:
(一)定点定时投放,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口每天定时送到指定的地点投放。
(二)定时上门收集,单位或居民将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内扎紧口放在自家门外,由区、街(或乡镇)市容部门安排清洁员定时上门收集。
采用何种收集方式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决定。袋装垃圾的清运由所在区、街(乡镇)安排清洁员送往垃圾转运站,或直接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七条 垃圾产量大的农贸市场和单位应将垃圾存放在密闭的垃圾容器内,自行密闭送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场,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有偿代运。


第八条 实行垃圾袋装所有塑料袋由市容委负责监制,由生产厂家送到各街道,由街道分发到各用户,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直接到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九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委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居民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
元罚款;
(二)单位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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