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0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已专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此项业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几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发证工作。(1)本省范围内属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2)省国资委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分公司下属的生产企业;(3)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
3、由市、州、地负责申请受理、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直接向所属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受理、审查的企业,在所在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书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或所在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索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变更等申请书。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1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经过审查达到颁证条件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受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六、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04号,电话:0851—6891028、6891175(带传真)。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