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为完成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统计办法”中的有关核算方法,完善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宏观核算与重点调查、非重点估算相结合的环境统计方法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季度累计数据为半年数据。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工业源分为重点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
(一)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已确定的重点调查单位为主。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重点源全部发表调查,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局负责审核并要求企业改正其不正确数据,并重新填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数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制度,组成由本部门统计、污控、监督、监测、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对重点污染源数据进行审核,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二)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或采用“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重点调查数据与非重点估算数据相加,为工业污染排放数据。
(三)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生活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采用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已采用的系数,即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市级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保局)。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保局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的,监测频次一年不得少于四次。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算原则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各州(地、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依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要求按照排放强度法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及时上报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
各级环保部门在上报快报数据时,需报送如下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没有初步数的以上年数据进行预测。
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主要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变化情况(从关、停、并、转、治、管、迁七个方面分析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生活污染物计算说明。
第八条 数据质量控制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联审制度。数据上报前,要与当地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逐级上报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后,由省级统计、环保、发改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前,各地区不得自行公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污染减排工作台帐。各地区要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及工程项目台帐(包括企业用煤、用水,发电量、供热量、用煤含硫率等基础数据、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和监察记录等),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对污染物总量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系数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根据国家低COD排放行业调整原则,我省确定了6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盐湖化工行业。各地以上述行业为准,情况特殊的个别地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1-2个行业,确定的低COD排放行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2)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耗煤量、脱硫效率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所有火电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和省环保局联网。循环流化床的脱硫设施需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附在线监测数据。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校正系数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有关核算的说明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州(地、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
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
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
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非电力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分类分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和组织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龙泉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关于印发《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年修订)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