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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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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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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1〕15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1-10-09生效日期:2011-10-09

各处室、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提高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报告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报告,按照《办法》第二章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办法》(鲁安监发〔2011〕98号)的规定执行。

  事故的接报。

  (1)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员(日常工作时间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晚间和节假日时间由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要认真询问、核实、记录事故相关情况,对非工矿商贸事故应与省直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核准。基本情况摸清后,要立即向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报告事故概况。

  (2)对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工矿商贸事故,或10人以上死亡的非工矿商贸事故,或经局分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较大涉险事故,要立即向局主要领导电话报告,其他较大以上事故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3)接报人员随后要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登记表》。

  事故的上报。

  (1)事故上报范围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死亡5人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2)接报人员负责起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登记簿》中的顺序确定编号,送局领导签发后上报。其中,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经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签发,重大以上事故经局主要领导签发。

  (3)接报人员应于接报后2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报送至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调度室。

  事故的快报。

  (1)接到重大以上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报告后,接报人员报经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随后续报文字报告。

  (2)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事故的续报。

  (1)事故上报后,对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或者出现新情况的,接报人员要迅速跟踪、查核,并及时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2)续报内容包括核准的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事故发生单位的持有证件情况,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险救援最新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事项。

  (3)续报事故上报时的编号,按照首次填写的该事故信息专报的编号后加“续N”(N为续报次数)。

  (4)重大以上工矿商贸事故要及时续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的补报。

  (1)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死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或者失踪超过30日的,要于发现死亡当日或失踪超过期限当日进行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上述期限为7日。

  (2)接报人员对于下级安监部门补报的事故,要按照事故上报程序于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

  事故报告的后续工作。

  (1)接报人员办理好上述事项后,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尽快送局领导,发各处室、单位。需要续报的要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说明,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事故的续报工作。

  (2)接报人员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登记表》、接报的原始文件及相关资料,转交规划科技处。

  (3)规划科技处资料接收人员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登记簿》中签字确认。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登记簿》由值班室留存。

  二、事故举报核查举报事故的处置。

  (1)接报人员接到事故的电话、传真举报信息或者办公室(信访)接到事故的来信、来访举报信息,有关人员要及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登记表》,并转送监察总队核查。

  (2)对事故发生日期、地点、单位名称不清的事故举报,要建议举报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再报,否则,可不予处置。有关人员要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

  (3)较大事故举报信息,监察总队(节假日时间由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要报送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阅,重大以上及情节严重的事故举报信息,要报送局主要领导审阅。

  (4)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转的事故举报信息,办公室要报局领导审阅后转监察总队核查。

  举报事故的核查。事故举报的核查工作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鲁安监发〔2011〕64号)的规定执行,由监察总队负责。

  (1)监察总队可以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转交下级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并可以视情形聘请专家参与核查。

  (2)监察总队对举报事故进行核查结束后,要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要报局分管领导审阅。

  (3)事故举报信息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上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故,要依法进入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4)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监察总队要尽快予以核实,核实情况要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举报人。

  (5)核查工作结束后,监察总队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方案、核查报告、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并按照举报事项分类保存归档备查。

  三、事故统计事故统计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暂行规定》(鲁安办发〔2007〕5号)的规定执行。

  补报事故的统计。事故补报情况应当计入当月事故统计;来不及当月统计的,应当计入下月统计。

  举报事故的统计。对于经核实的举报事故信息,规划科技处负责与相关市安监局联系补填《事故统计卡片》,并纳入当月事故统计,按规定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较大事故的挂牌督办。工矿商贸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按照《山东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鲁安办发[2010]26号)由综合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备案审查。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与我局相关处室进行勾通,接受我局相关处室的指导。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向我局汇报事故调查情况时,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审查会,有关监察专员、相关业务处室、政策法规处、监察总队、驻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等参加,提出审查意见,并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局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相关市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督办。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拟批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请示后,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以正式文件批复相关市政府。

  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将审查会议纪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批复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市政府的批复意见等汇总整理后,于当月底送监察总队归档。

  (三)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办法》第三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1)按照省政府批复,由我局负责处罚的案件,我局可直接实施处罚,也可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实施处罚。

  (2)由我局直接实施事故处罚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鲁安监发〔2005〕59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鲁安监发〔2011〕107号)的规定执行,由监察总队履行立案、调查等程序,经政策法规处(案审委办公室)初审后提报案审委审查,并由监察总队履行处罚告知、听取申辩、处罚决定和送达等程序。

  由我局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事故调查资料的存档。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整理齐全后,交由监察总队统一存档。

  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需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在我局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每年度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监察总队负责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同意,经与省监察厅相关处室协商后,以我局和省监察厅名义组织。

  较大以上事故的公告。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公告》,经局领导审签,在我局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文件同时抄送投资、建设、国土资源、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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