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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废止)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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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发〔2010〕13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10-31生效日期:2010-10-3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4〕108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四)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九)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二年内全部完成。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积极推进物联网等安全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加快一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二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水上搜救等七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十三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

  (十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十四)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及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制订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

  (十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安全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

  (十九)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企业在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二十一)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和安全生产科研院所的作用,培养安全生产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

  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十二)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更加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等安全产业。

  (二十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深入开展化工等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在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和南北园区共建中,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

  八、强化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二十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

  (二十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做到基础情况清、管理责任清、标志标识清,确保地下管网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地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八)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三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三)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委会作出报告。省安委会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十四)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十五)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加强行业综合监管。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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