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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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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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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2009〕3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9-02-12生效日期:2009-02-12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法实行安全许可。要把空气化工产品“现场供气”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范畴。“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自取得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起10日内,“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

  二、严格开展安全评价。“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办理“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时,除按《通知》要求报送相应材料外,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17条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并提交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及时进行审查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的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告知书,同时抄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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