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 郑州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22号1992年5月18日公布
2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69号1998年11月3日公布
3 郑州市法律援助办法 市政府令第74号1999年5月26日公布
4 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6号1999年7月23日公布
5 郑州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7号1999年8月13日公布
6 郑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6号2001年11月26日公布
7 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16号2002年12月27日公布
8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5月30日公布
9 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市政府令第138号2004年9月1日公布
10 郑州市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7号2007年10月20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