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按照环保部印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要求,设计日处理能力2万吨以上(含)的污水处理厂应在2012年底前完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状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削减量;吨水干泥产生量、吨水耗电量等参数作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的重要依据,应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为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2012年11月30日前通过环保验收、设计日处理能力2万吨以上(含)的污水处理厂要在2012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中控系统完善工作,新建设计日处理能力2万吨以上(含)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实现参数完整、功能齐全。
中控系统主要参数包括进出口水量、水质(COD、氨氮),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生物滤池需监控滤池堵塞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等10项;中控系统主要参数要逐日记录(其中,进出口水量、鼓风机电流和鼓风量4个参数如因多台设备产生多个数值时,要逐日汇总记录),保存一年以上,且能分别以表格和曲线的形式显示(所有曲线尽可能在同一界面显示)。
二、严格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各运行单位应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同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实现中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加强生产运行台帐记录保存工作。各运营单位必须建立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和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按月记录用电量、药剂用量、运行成本等。每半年组织开展生产运行台帐自查工作,确保运行台帐能准确记录、反映年度运行状况。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检查。
请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完善中控系统和生产运行台帐,并于12月25日之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向所属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