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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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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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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保管〔2010〕9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10-05-13生效日期:2010-06-01

各区县环保局:

  为确保当前环评审批在不断简化、提速的同时,严控新污染产生,结合我市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市环保局制定了三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制度

  凡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且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会议前,由项目所属区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开发管理处提交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清单,经市环保局总量处进行核实认可(如为全市性或涉及多个区县的项目,则视情由总量处直接对环评文件中有关总量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可或由总量处组织相关区县环保局研究确定总量来源)后,方可组织评估;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项目所属区县环保局向开发管理处提交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落实情况并经总量处核实认可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建立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提高已批项目的环保验收率,市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中,将增加“项目开始试生产或试运行十五日内到我局备案,由区县环保局督促执行”的内容。需试生产或试运行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境保护备案表(试行)》(见附件)并报至市环保局开发管理处。在该项目做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时须将试生产(试运行)备案表作为附件之一。

  三、增加环保内网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公开内容和范围

  为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管,实现审批信息资源的共享,在继续按月将市环保局审批和验收项目目录在环保内网上进行公开的基础上,将定期把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也放至内网“下载专栏”中进行公开。同时,各区县环保局也要于每个月10日前将本区县上个月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在环保内网上进行公开。具体技术支持工作由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负责。

  以上三项措施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境保护备案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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