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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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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安委〔2013〕42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3-07-02生效日期:2013-07-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7月2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川安委〔201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会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原则进行约谈:

  (一)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一年内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发生2次,所在企业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现象突出的;

  (四)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完成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五)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对有以上情形之一,市政府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区(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并视情邀请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时,邀请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参加约谈小组。约谈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时,由市安监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约谈区(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时,邀请其所在区(市)县监察局、政府安办(安监局)负责人参加。

  约谈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安办(市安监局)承办。

  第五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会议准备。由市政府安办(市安监局)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召开约谈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安办(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做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落实约谈要求。约谈应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安办(市安监局)并抄送约谈小组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安办(市安监局)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被约谈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的通知》(成安监〔2008〕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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