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
为促使企业厂长(经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九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区(市)县将《规定》印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成都市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经营。
(二)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确保职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必须坚持定期安全巡检,及时查处“三违”行为。
(五)必须掌握危险源分布和生产工艺安全技术特性,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治理隐患。
(六)必须完善有限空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测、隔离与防护。
(七)必须严格执行涉气、涉电、涉火、登高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专人监护。
(八)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九)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配备防护用具和应急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