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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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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2)8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11-20生效日期:2012-11-20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置,规范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管理,防治二次污染。现就全省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抓好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2008年以来,随着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地建成了一批较为规范的处理设施,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大幅提升。全省污泥利用处置方式,从以填埋和就地堆放为主,逐步向以焚烧为主、利用为辅的综合处理转变。但个别地区的利用处置设施工艺水平不高、运行状况不稳、二次污染治理不善,影响了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推进步伐,影响了当地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各地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状况直接影响污泥处理水平,事关污水处理厂减排成效,事关当地环境安全。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监管,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确保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效。

  二、明确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污染防治要求

  污泥利用处置的污染防治,应满足《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10〕6号)的要求。

  (一)烟气污染防治。专用焚烧炉、垃圾混烧、水泥窑及热电掺烧等高温热处理或建材利用等污泥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要严格控制焚烧工艺过程运行参数。同时,运营单位要做好烟气污染防治,对烟气采取综合处理,稳定有效运行烟气处理设施。要建立并执行设施启停炉等异常工况下的烟气应急处置预案。高温热处理或建材利用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要求。同时,运营单位应当按要求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烟气排放情况,其中二噁英指标每年至少1次。鼓励有条件的高温热处理单位,设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开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参数,接受社会监督。

  (二)废水处理要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加强污水分类分质处理,妥善处理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其中污水预处理后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符合污水纳管标准;直接排放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污泥作卫生填埋的,应做好雨污分流,防止过多雨水进入填埋场,排放渗滤液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要求管理。

  (三)固废处置要求。运营单位应加强污泥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妥善处置。运营单位应参照污泥产生单位的要求,建立固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种类、转移和处置去向等信息。厂区内应按要求配套建设规范的贮存场所,妥善贮存固体废物。焚烧炉渣与堆肥残余物应落实处理处置去向,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焚烧(不含水泥窑、建材利用)飞灰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规定进行鉴定后,妥善贮存与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四)恶臭治理要求。进厂道路、厂区内污泥运输道路及卸料作业区等易遗撒污泥污水的区域应及时冲洗。厂区内污泥卸料、贮存、脱水干化、堆肥发酵等恶臭气体集中产生区域及工段应做好隔离或密闭,防治恶臭气体扩散,并配备负压或机械通风设施,废气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易产生恶臭工段应做好加盖密闭,并引风入集中治理设施处理恶臭气体。运营单位应制定设施停止运行期等异常情况下的恶臭防治方案,加强恶臭气体收集与集中处理等恶臭防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GB14554)的要求。

  (五)日常管理要求。以综合利用和卫生填埋方式处理污泥的,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GB/T 2348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的要求,对进厂泥质进行日常分析,不得接收未经监测或经监测分析不达标的污泥。以卫生填埋方式处理污泥的,填埋设施应当达到生活垃圾无害化评价Ⅱ级以上。同时,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进厂污泥与处理处置污泥数量、固体废物与废水产生、转移、处理处置数量、石灰与活性炭用量、布袋清洗与更换情况等,详细格式见《浙江省污泥利用处置企业运行记录台帐》(附件1),各处理处置单位应根据运行情况,增补记录表格及内容,并,按《关于调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上报要求的通知》(浙环办函〔2011〕525号)要求如实填写污泥处理处置量,上报设施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

  三、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监管

  (一)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各地要依照《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浙环发〔2010〕6号)等技术规范要求,严把污泥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不成熟、无害化水平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上马。在利用处置项目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督促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2〕40号)的规定,从2012年起,未经环评审批的利用处置项目,其消纳污泥的量,不计入无害化利用处置量;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或经环评审批但尚处试生产阶段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其消纳污泥的量可计入无害化处置量;超过试生产期限,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利用处置设施,其消纳污泥的量不再计入无害化利用处置量。

  (二)加强污染排放监管。要将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废水、废气和固废等二次污染物治理情况,纳入环保日常检查中,督促企业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对产生废水的单位,要督促企业设立规范的标排口,定期巡查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核实处理药剂是否按要求投放。对污泥焚烧和建材利用单位,除重点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外,还应当督促企业按年度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未能达标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污泥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督促企业根据项目环评和验收的要求,采取分类处理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要重点关注污泥贮存、干化和制肥等过程中恶臭污染防治,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并定期监测厂界恶臭状况,对周边有敏感点的企业,可适当加密监测频次。要督促污泥产生单位根据后续利用处置工艺要求,做好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等预处理措施,确保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稳定运行。

  (三)强化运行情况抽查。为督促污泥利用处置单位规范运行,从2013年起,我厅将委托相关技术机构组织专家,按年度抽查部分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并根据《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检查评分表》(见附件2-1、2-2、2-3、2-4),逐项评估设施运行情况。经抽查,评分在80分及以上的设施,当年度消纳的污泥可计入无害化处置量;评分低于80分的,各地应当督促利用处置单位限期整改,负责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我厅备案;评分低于80分的利用处置设施,通过整改验收后,其消纳的污泥方可计入无害化利用处置量。

  联系人:省固废监管中心 孙营军、韩立;电话:0571-28869054;传真0571-28869039;电子邮箱: sunyj@zjepb.gov.cn。

  附件:1.浙江省污泥利用处置企业运行记录台帐

  2-1.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检查

  评分表(高温热处理设施)

  2-2.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检查

  评分表(堆肥利用设施)

  2-3.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检查

  评分表(建材利用设施)

  2-4.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检查

  评分表(填埋处置设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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