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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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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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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府办〔2013〕3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

颁布日期:2013-08-16生效日期:2013-08-1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6日

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会同省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情况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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