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评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已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同时旧导则(HJ2.1-2011)废止。现就我市环评文件执行导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签订环评编制合同且已在我局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旧导则要求编制、报批环评文件。
二、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须于2017年2月15日前,携环评编制合同复印件及正本(正本备查)、环评单位资质文件、备案申请表到我局服务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进行备案。
三、已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批环评文件且需符合我局相关受理条件。
四、自2017年5月1日起,我局受理的环评文件需一律按照新导则要求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