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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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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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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4〕5号

颁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1-24生效日期:2014-03-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目前尚没有替代法规,可依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与渔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主要控制指标详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市水利与渔业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主要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利与渔业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政府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市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与渔业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制定《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及省政策调整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市水利与渔业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十二五”末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主要指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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