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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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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府发〔2014〕10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2-22生效日期:2014-02-22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五年。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主动作为,积极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加快调结构中转方式促转型,产业规模和产品门类已有相当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但产品结构性、阶段性过剩问题比较突出,生产布局不够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产品档次和竞争力较低,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不优,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艰巨。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为积极有效做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工作,促进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和提升整体竞争力,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发挥环保、安全、节能等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作用,管住增量,优化存量,创新改造,市场拉动,有序推进,分类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过剩产能,有效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和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改善。

  (二)主要目标。钢铁行业产能控制在3600万吨以内,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高端产品占比达到50%以上。水泥行业产能控制在1.5亿吨以内,淘汰落后产能10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占比达到95%以上。平板玻璃行业产能控制在4500万重量箱以内,淘汰落后产能55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电解铝行业产能控制在110万吨以内,产品深加工率超过80%,高端建筑和生产用型材占比达到50%以上。煤炭行业全面完成2013年、2014年两年共关闭淘汰小煤矿500处的目标任务,淘汰落后产能4000万吨;平均单井生产规模由4.5万吨/年提升到11.5万吨/年,机械化率由35%提高到55%以上。

  二、分业施策

  (一)钢铁行业。推动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创新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城市钢铁企业退城入园。

  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攻关,通过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低品位难选矿采选、钒钛磁铁矿直接还原、不锈钢深加工和型材锻造等关键技术瓶颈。支持企业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提高机械装备、航空航天、核电风电、高速铁路、汽车等特殊用途钢材比例,积极发展钒钛低微合金钢、多元优质复合合金等高档核心产品。

  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发挥市场挤出效应,实施电、水等要素阶梯价格,倒逼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落后、能源环保不达标的100余户钢铁企业退出市场。加快淘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以及落后的轧钢设备。

  (二)水泥行业。推动水泥企业联合重组。鼓励支持规模实力强的龙头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实施兼并重组,打造3—5家产能上千万吨的特大型水泥企业、5—7家产能超500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增强企业规模实力和竞争力。

  优化水泥生产布局。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考虑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建设需求,适当布局建设水泥项目。推动成都经济区水泥过剩产能向区外调整布局。

  调整水泥产品结构。推广应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鼓励企业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工矿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港口、隧道、大坝及油井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生产线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协同处置生产线比重不低于10%。

  (三)平板玻璃行业。发展功能性玻璃。适应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对节能玻璃门窗的升级需求,鼓励发展低辐射中空玻璃。发挥我省资源优势,支持骨干企业主动承接东部地区产能转移。支持现有浮法玻璃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培育成都等玻璃精深加工基地。

  (四)电解铝行业。发挥我省水电优势,主动承接国内大型企业电解铝产能转移,新建企业适当提高标准,严格准入。延伸电解铝及铝加工产业链。支持电解铝企业发展深加工产业,推动关联企业围绕电解铝企业入园集聚发展,生产轻质、高强、大规格、耐高温、耐腐蚀等高附加值产品,逐步提高铝深加工产品在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的应用,促进铝加工材产量和电解铝的产量基本相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

  淘汰电解铝落后产能。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的预焙槽。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上浮10%。

  (五)煤炭行业。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淘汰关闭和升级改造一批落后产能煤矿。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整合资源,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重组煤矿企业,促进全省煤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诚信体系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坚决遏制过剩产能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者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妥善处理违规项目。处理已建和在建违规项目,主要采取法律法规约束和配套的经济措施予以限制。对违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分类妥善处理。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对先进产能项目,抓紧补办手续,争取国家批准;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市(州)须制订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方案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同时将置换出的产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监督落实。

  鼓励各地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环保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的长效机制。

  (四)加快技术进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产学研用投”产业联盟,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攻关,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推进具有我省资源禀赋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产品更新换代。

  推进企业升级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工艺技术,支持企业技术升级、设备更新、生产流程再造。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降低综合能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按照“准备一批、开工一批、加快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要求,推进一批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建设,支持一批环保搬迁提升改造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五)优化企业生产布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考虑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生态敏感地区产能向具有富余环境容量地区转移、高载能企业向资源富集和电力丰富地区转移。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省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企业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六)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出台四川省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的兼并重组。研究制订市(州)之间的利益分配办法,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要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稳妥推进。

  (七)扩大市场需求。扩大省内市场需求。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发挥省内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和芦山地震灾区及“7·9”洪灾地区恢复重建的现实市场的拉动作用,稳步扩大钢材、水泥、平板玻璃、铝型材等产品的市场需求。

  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加强产销衔接,巩固提升钢铁板材、无缝钢管、重轨、高强度含钒抗震钢筋、高端建筑用玻璃、高品质铝合金及铝型材等优势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支持大宗产品采用江海联运、江河联运、铁海联运、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

  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抓住我国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机遇,发挥我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业的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引导工程建设、装备制造、材料生产等企业抱团行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建设一批生产基地,带动省内产品出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工业的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省财政整合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化解产能过剩。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化解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投入。积极落实税收对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转移产能出口设备和产品的优惠政策。

  落实金融有保有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充分发挥金融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撬动作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清理整顿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产能过剩行业中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按相关政策实施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水价。

  (三)加强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会同各市(州)做好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严把好土地入口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严把环境准入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帮助指导产能过剩企业依法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工作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瞒报、谎报化解产能过剩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化解过剩产能矛盾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四川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2014年工作计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2014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坚持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发挥环保、安全、节能等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为抓手,有序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促进工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质量、效益提升。

  ——钢铁行业。通过产能置换,全省钢铁产能严格控制在3600万吨以内,淘汰落后钢铁产能92万吨;高端产品比重达到40%,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10%。

  ——水泥行业。通过产能置换,全省水泥产能严格控制在1.5亿吨以内,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95%,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

  ——平板玻璃行业。通过产能置换,全省平板玻璃产业产能严格控制在4500万重量箱以内,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160万重量箱,产品深加工率达到35%,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5%。

  ——电解铝行业。严格行业准入,全省电解铝产能控制在110万吨以内,高端建筑和生产用材比重提高10%,达到45%。

  ——煤炭行业。确保完成2013年、2014年两年共关闭500处小煤矿的目标任务。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数减少至400个以下,减少66%,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平均机械化率提高至45%以上。

  2014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详见表1,四川省2014年化解产能过剩重点工业项目详见表2。

  二、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2014年6月30日前全面清理过剩产能违规建成项目和违规在建项目,钢铁、电解铝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水泥、平板玻璃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提出整顿方案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二)积极推进钢铁行业整合重组。组织实施中小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组建统一的大型集团公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能置换的原则,主要淘汰结构性过剩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一批技改项目建成投产或加快建设,支持城市环保搬迁提升改造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五)在建筑工程中加大推广使用400兆帕及以上高强度钢筋的力度,2014年新建建筑工程高强度钢筋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钢结构,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六)关闭小煤矿100处。〔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相关政策。

  积极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方式,支持化解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好职工安置、化解债务、企业转产和改造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积极落实税收对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转移产能出口设备和产品的优惠政策。(省地税局牵头,省国税局、成都海关配合)

  落实金融有保有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配合)

  对产能过剩行业中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配合)

  强化产能过剩行业环境监管。(环境保护厅)

  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管理,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整顿,严把土地入口关。(国土资源厅)

  (二)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工作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瞒报、谎报化解产能过剩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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