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安监局,市有关列管企业: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部署,省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4〕1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织和实施
市局职业健康处会同市安委会职业卫生组专家或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市有关列管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和对各区(园区)评估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园区)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有关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
二、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评估方法和实施步骤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区(园区)自评与市局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各区(园区)安监局根据辖区实际,结合我市开展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市局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查表见附件2)和整改。各评估试点企业在5月底前完成有关材料准备和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5月30日前,各区(园区)将辖区相关企业评估结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局职业健康处;市有关列管企业将评估材料自查表直接报市局。6月份,市评估小组将对市有关列管企业、各区(园区)评估试点企业的有关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抽查,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区(园区)的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同时,完成评估试点工作总结,并做好省局、总局检查评估的准备工作。
四、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是国家总局、省局为了科学评估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区(园区)和有关企业要思想重视,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督促评估企业做好材料收集和整改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对照指标,落实整改。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照评估自查表,逐项展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整理好相关资料备查。
联系人及电话:周荣凯,025-83630355(传真)。
附件1:评估试点企业分配名额
附件2:评估试点企业资料自查表
附件3:区(园区)评估试点企业指标达标情况汇总表
附件4:《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4〕15号,从省局网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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