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3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监管局对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对所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按照《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标准》执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权限规定;
(二)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六)内部审批、审核程序健全、完善、落实;
(七)法律文书规范、内容完整,按照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
(八)案卷、档案内容齐全,装订规范。
第六条 执法工作的制度、措施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制定的制度、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二)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使制度、措施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
(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五)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立规范、便民的业务窗口,集中受理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并公开办事项目、制度、程序和法律依据、服务承诺等;
(二)受理和答复及时,咨询服务热情周到。对依法应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规定,依据和结论准确,法律文书送达及时。对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举行听证;
(四)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不得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和园区制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二)按照执法计划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情况有完整的检查档案;
(三)检查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及时复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六)在检查中正确使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七)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按规定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摄制现场资料记载勘查情况;
(四)按照规定程序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五)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客观、准确,证据充分;
(六)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时限落实事故报告批复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当场处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在5日内向所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规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符合规定;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准确,按有关规定执行自由裁量权,无违法撤销案件情形;
(五)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完整,审核、决定意见具体、明确;
(六)依照规定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处罚程序;
(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八)罚缴分离制度落实,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九)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程序规定;
(二)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应当受理的依法审查受理,并按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程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依照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无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无打击报复对方当事人的情形;
(五)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对被责令或被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依法送达赔偿请求人。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第十二条 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承担执法工作的业务部门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自查;
(二)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决定,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况;
(三)及时纠正已发现的错误案件,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四)依法及时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当年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为不合格:
(一)因重大执法过错,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责任的;
(三)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因执法人员主观过错,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五)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相对人的;
(六)未完成本考核年度执法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由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每年分两次进行,6月份和11月份各一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案卷、现场考核、集中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评议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计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上半年考核得分占30%,下半年考核得分占70%。全年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不满7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全年考核得分作为衡量年度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质量的依据,占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的30%。
第十七条 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在全市安全监管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连续三年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凡申报省级以上先进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标准》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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