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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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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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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矿〔2014〕1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2-20生效日期:2014-02-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6月2日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暂行)》废止,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尾矿库,以下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审查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审查工作,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三种审查方式:

  (一)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指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仅对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完备情况进行审查,只要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就依照规定颁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疑问,除了必须进行全面现场复核和确定抽查的对象外,均可采用这一审查方式。

  符合性审查可由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

  (二)部分现场复核

  “部分现场复核”是指在材料符合性审查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对部分申请材料有疑问的,须到矿山企业查阅相关材料、踏勘现场,对部分材料进行复核。

  (三)全面现场复核

  “全面现场复核”是指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到矿山企业全面查阅复验相关申请材料、安全评价报告,对矿山进行现场踏勘。

  对下列两类金属非金属矿山,须进行全面现场复核:

  1.除了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已进行过现场全面复核的矿山以外,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三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

  对下列两类金属非金属矿山,不需要进行全面现场复核:

  1.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已进行过现场全面复核,且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且三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对其它金属非金属矿山,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数量,按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抽查对象,进行全面复核。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现场复核内容

  (一)部分现场复核内容要求

  部分现场复核应针对申请材料,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附件1)”相应内容进行,复核后,对经过复核的栏目进行填写,未经过复核的栏目填写未涉及。

  (二)全面现场复核内容要求

  对企业进行全面现场复核的,要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附件1)”及相应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检查)表”(附件2、3、4)进行检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现场复核要求

  (一)复核程序与复核人员

  根据本指导意见,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业务处室认为有必要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部分或全面现场复核的,应书面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确定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当地安监部门,通知内容应包括复核内容、复核时间、复核小组组成及复核负责人等(可参考附件5)。

  现场复核小组由复核组织单位(指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审查机关,以下同)工作人员、当地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复核小组成员中,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邀请的专家应在我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

  (二)现场复核工作实施

  现场复核时,复核小组负责人应根据复核工作内容,明确成员分工与工作要求,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复核工作。

  复核完成后应形成“现场复核意见”,意见应包括复核内容、复核过程、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复核结论意见或主要意见等,由复核负责人在“现场复核意见”上签字,并附相关的表格或专家组意见。

  (三)现场复核情况处置

  现场复核完成后,复核负责人应将有关情况向组织单位许可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汇报,重大问题(如:涉及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问题,拟不予通过审查的)还应向组织单位领导汇报,复核结果按照以下要求处置:

  1.经复核后认为材料齐全,现场情况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颁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2.经复核后认为现场情况或申报材料须整改方能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全评价单位确认,并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后,予以通过审查。

  3.经复核后认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主要指伪造有关证照,伪造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报告、证明材料),或存在下列问题的矿山,不予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1)没有正常生产系统,不具备生产能力的;

  (2)被各级安监部门依法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应该停产整顿或关闭的。

  4.复核组织单位是受发证机关委托的机关,对不予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发证机关。

  四、其它要求

  (一)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时,应对附件2、3、4涉及的内容,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评价。

  (二)进行全面复核时,应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现场踏勘时矿山不得停工。否则,应由矿山企业和当地安监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报复核组织单位同意后才可进行。

  (三)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我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检查)表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检查)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检查)表

  5.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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