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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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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基础〔2022〕9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02生效日期:2022-06-02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办法、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内容,我厅制订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2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暂行)

  为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以下同)初次申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审查方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初次申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受理后,发证机关及受委托机关按照以下规定采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指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仅对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完备情况进行审查,只要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就依照规定颁发(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疑问,除了按照本指导意见应进行全面现场复核的对象外,均可采用这一审查方式。

  符合性审查由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2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

  (二)部分现场复核

  “部分现场复核”是指在材料符合性审查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对部分申请材料有疑问的,派工作人员到非煤矿矿山企业查阅相关材料、踏勘现场,对疑问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全面现场复核

  “全面现场复核”是指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派工作人员到非煤矿矿山企业查阅相关材料、踏勘现场,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对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初次申领、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须进行全面现场复核:

  1.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前三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

  3.对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首次按照本指导意见开展的。

  除了按照上述要求应该进行全面复核的对象以外,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不需要进行全面现场复核。

  二、现场复核内容

  (一)部分现场复核内容

  根据疑问材料涉及的范围,由审查人员提出复核内容,经发证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二)全面现场复核内容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申请材料的全面现场复核,分别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附件1、2、3、4)开展。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全面现场复核,还需要复核矿山、尾矿库现场基本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可以参照相应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场审查(检查)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场审查(检查)表》《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检查)表》(附件5、6、7)进行。

  (三)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现场核查

  对采掘施工企业采取“部分现场复核”或者“全面现场复核”,根据需要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项目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部(项目)人员配备情况;采掘施工项目是否超越施工资质;企业对项目部(项目)责任制考核、安全检查及安全培训情况;省外项目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等。

  对项目部(项目)现场进行核查采取“函审”和“实地审查”两种方式,以“函审”为主。“函审”是指发函到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项目部(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地审查”是指审查人员到项目部(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三、现场复核工作要求

  (一)复核通知

  根据本指导意见,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业务处室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的,应书面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对确定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通知内容应包括复核内容、复核时间、复核小组成员及负责人等。

  (二)复核小组成员

  现场复核小组由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执法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参加复核,专家在省、市两级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对地下矿山全面现场复核,应邀请采矿专业的专家1名,其中立井提升的,还应邀请机械(机电)专业的专家1名,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应邀请地质专业的专家1名。对露天矿山全面现场复核,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应邀请地质或者岩土专业的专家1名。对尾矿库全面现场复核,应邀请具有尾矿库管理或者设计、评价工作经验的水利或者地质、土木工程专业的专家1名。

  (三)现场复核实施

  现场复核时,复核小组负责人应根据复核工作内容,明确成员分工与工作要求,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复核工作。

  复核完成后应形成“现场复核意见”,包括复核内容、复核过程、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复核结论意见或主要意见,由复核负责人在“现场复核意见”上签字,并附相关的审查表格和专家意见。

  (四)现场复核情况处置

  现场复核完成后,按照以下要求处置:

  1.经复核后认为材料齐全、现场情况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予以颁发(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经复核认为现场情况或申报材料须整改后方能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整改完成的,由安全评价单位确认,并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通过复核审查;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整改完成的,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通过复核审查。

  3.经复核后认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存在下列问题的矿山,不予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审查:

  (1)金属非金属矿山没有正常生产系统,不具备生产能力的;

  (2)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应该停产整顿或关闭的。

  四、其它要求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进行全面现场复核,应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矿山、尾矿库不得停工停产。否则,应由矿山企业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报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才可进行。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

  2.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检查)表

  3.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

  4.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复核表

  5.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场审查(检查)表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场审查(检查)表

  7.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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