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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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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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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4-05-05生效日期:2014-05-0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3月6日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机关各司局)在各类暗查抽查、督查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引发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对上一季度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和中央主流媒体发布。

  第五条 机关各司局负责将在暗查抽查、专项行动、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信息,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以统一格式(见附件)提供给统计司。
  统计司负责每季度汇总、整理和审核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并拟定信息发布内容。
  办公厅负责对拟发布信息的审核,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审定;同时将信息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报,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单位对外发布和信息发布后社会舆论的采集分析。

  第六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期与核销。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年。
  (二)公示期满前,由责任企业向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整改材料,由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统计司。
  (三)统计司汇总核审后,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告信息公示解除情况,将审议通过的企业信息予以移除,并向媒体通报。
  (五)被公示企业未按要求改正,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延长公示期。

  第七条 各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负责建立本级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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