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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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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4〕46 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4-05-29生效日期:2014-05-2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现将《湖北省矿山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5月29日

湖北省矿山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山(含煤矿,下同)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预防、控制、消除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以点带面,分类治理,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治理范围及时间

  (一)治理范围:矿山(含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

  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可增加1至2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治理。

  (二)治理时间: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底。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省安监局统一部署安排,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一并组织实施,一并检查验收。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做好部署安排,促使企业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对治理企业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实施方案。6月底前,各市(州)安监局将参加治理的企业名单(附件1)和治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

  (二)培训教育阶段(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指导治理工作,保证治理效果,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编制了各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另行下发)。为使企业掌握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方法、步骤和要求,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将分行业对治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各地自选治理行业的培训由各地自行组织,企业重点接害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企业为主开展,安监部门负责检查培训的实施情况。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将适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通过典型引路,教育和引导企业扎实开展治理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底)。各治理企业对照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聘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指导开展自查整改。

  治理企业对查找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计划、分步骤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当地县(市、区)级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完成治理后,必须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现状评价。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6月1日至9月底)。市、县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依据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按照《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暨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验收评分细则》(鄂安监函〔2013〕70号)执行。直管市、林区和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治理企业全部进行验收,市(州)安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企业的数量每个行业不少于5家,企业数量不足5家的全部再验收。县(市、区)受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难以完成验收任务的,可报当地市(州)局,在市(州)局指导协助下完成验收。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将对各地治理和验收情况开展督查。

  各地开展治理验收时,对照《湖北省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标准(试行)》(鄂安监发〔2012〕159 号)同步开展规范化企业达标验收考核。考评分达到90分和80分以上的企业,省、市安监部门将授予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优秀企业”和“合格企业”的荣誉称号。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并将治理工作总结和企业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将对专项治理和规范化企业创建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联合成立了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3,省安监局联系人:陈松,电话:027-87714085,邮箱:mpa3000@163.com;湖北煤监局联系人:张松,电话:027-87271602,邮箱:zhsn81@163.com),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导和组织治理及创建工作。

  (二)突出治理重点。突出原材料使用、生产布局、生产和存在粉尘、高毒物质场所等治理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对于2011年以来在木质家具制造等8大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抓好“回头看”,防止出现反弹或滑坡,防止不达标企业蒙混过关。“回头看”工作要与今年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一并安排部署,一并检查验收。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把治理工作与执法年活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结合起来,严肃查处不依法开展治理及治理不达标企业。存在问题的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不得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

  1.治理企业名单

  2.企业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3.全省矿山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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