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新环发〔2014〕269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14-07-08生效日期:2014-07-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随着我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维修量逐年加大,大量老旧车辆将逐渐强制报废。近年来,从事机动车维修、拆解的企业逐渐增多,维修和拆解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进行规范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能够得到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全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动车维修与拆解单位的日常检查和排查工作,摸清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和拆解单位数量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当中,严厉打击违法转移和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活动。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辖区机动车维修与拆解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审批工作,危险废物类型固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固定的原则上一次可批复1年。

  三、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环保部门负责颁发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应根据辖区机动车维修和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满足需求控制过量的原则确定废矿油收集单位的总体规模。

  四、县级环保部门,须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五、县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将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以及经营单位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地州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附件: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8日

同地区相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修订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