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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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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安办〔2014〕140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4-09-29生效日期:2014-09-29

各区政府(象屿、火炬、鼓浪屿管委会)安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和“8·12”南安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为更加全面地贯彻落实《厦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安字〔2014〕16号),按照全面覆盖、分类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现就我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提出如下意见,各单位可结合省行业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一、创建工作要点

  划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行业领域,应分别制定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实施方案》、评定标准及评审管理办法,同步开展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未划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开展达标的行业领域,按各行业领域统一的《实施方案》进行创建达标。大中型和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划分。小微企业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依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骨干力量,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流程为:

  (一)组织策划。首先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执行小组,负责企业创建的组织实施;制定企业创建目标和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

  (二)教育培训。加强宣传发动及教育培训,讲明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做到全员参与。提高企业领导层的思想认识,加大推动力度;进行分层级、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明确各职能部门和操作层的工作要求;培训创建骨干力量,熟悉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摸清底数。对照小微企业评定标准,对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和现场设施设备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评定标准的项目进行修订改进,对空缺的项目重新建立完善。

  (四)排查整改。创建过程中,在对标完善安全工作制度的同时,组织对安全管理、现场设备设施及工人规范操作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

  (五)企业自评。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评审工作流程

  小微企业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出台的,按照其要求开展建设、自评、评审管理工作。如国家或省未出台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的行业,由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评定标准制定可参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评审工作由市区两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小微企业应在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工作流程为:

  (一)申请评审。小微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达标条件的,填写评审申请表、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送所在地行业评审主管部门。

  (二)申请受理。评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内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评审申请。

  (三)评审审核。评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审核。

  (四)公告。评审主管部门经评审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评审申请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有效期为3年,不发证书和牌匾。

  (五)撤销。在公告有效期内,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达标企业,由原公告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三、几项制度说明

  (一)年度自评。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并送评审主管部门。

  (二)期满复评。公告达标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复评。

  (三)评审费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达标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四)成果运用。评审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分送企业、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本级政府安办、发改、经信、人社、国土、国资、工商、质监、消防、总工会、共青团组织、银监、保监等有关部门、单位。

  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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