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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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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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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2014]101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4-11-21生效日期:2015-01-01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登记办法

  第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情况是干部考核的内容和选拔任用的基本资格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干部培训登记制度,全面掌握干部培训情况,提高干部培训的针对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干部、部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参加的组织调训、自主选学、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境外培训和网络培训等脱产培训及相关培训的登记。部属单位其他干部的培训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干部应在完成培训后两周内,登录环境保护部干部选学网填报相关培训信息。在环境保护部干部选学网、中国网络干部学院完成的网络培训,信息自动完成登记。中心组学习、干部自学、学历学位教育、远程教育(不含网络培训)不计入脱产培训学时,按有关规定另行登记。

  第四条 干部当年完成的培训,应在当年完成登记。按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的培训,不得登记。

  第五条 干部参加培训按 1 天 8 学时或半天 4 学时折算学时,专题讲座按实际时长折算学时。培训学时最小单位为 0.5 学时。

  第六条 干部参加两个月以上的培训,应及时将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证明材料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归档。不满两个月的培训,培训证明材料由本人留存。

  第七条 干部本人要如实、准确、全面填报培训信息。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干部填报的培训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填报虚假培训信息、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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