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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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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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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15-03-13生效日期:2015-03-1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2月26日被《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我部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3日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录(2015 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 千伏、750 千伏、10 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 10 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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