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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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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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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环〔2016〕37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6-02-16生效日期:2016-02-16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附件: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6日

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珠海市辖区内工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环保部门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六条 [诚信企业]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被省环境保护厅评为“广东省环保诚信企业”的企业,或符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同等标准的企业,评定为珠海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

  第七条 [不良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珠海市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十五)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十六)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七)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警示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珠海市环保警示企业(黄牌):
  (一)因本办法第七条列举情形以外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未完成省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或其他考核任务的;
  (四)存在其他不配合环保工作情况的。

  第九条 [良好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评定为珠海市环保良好企业(蓝牌)。

  第十条 [评价方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实时更新的方式。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的,直接调入该等级类别。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过部门公众网站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每年更新一次;环保警示企业(黄牌)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实时更新;环保良好企业(蓝牌)默认为绿牌、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外的所有参评企业,名单不予列举。

  第十二条 [信用修复] 环保警示企业(黄牌)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自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重新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自动上调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或者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守信激励]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予以积极支持;
  (二)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守信激励]引导环保良好企业(蓝牌)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逐步改进内部环境管理,积极开展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十六条 [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三)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四)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录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七条 [失信惩戒]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应当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三)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四)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录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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