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

颁布日期:2016-02-26生效日期:2016-02-2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27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201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开展了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研究,定于2016年3月至9月,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要求,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主要采取省际互评的方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职业健康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员组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估组(以下简称总局评估组),负责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每个省级单位分别抽调1名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组成8个评估小组,负责实施现场评估工作。

  三、评估方法

  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1)。

  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因素进行筛选,向总局评估组推荐4个备选评估市(地),总局评估组从中抽取2个市(地)作为评估对象(之前已评估过的除外)。被确定为评估对象的市(地)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原则上提供不少于300家正常生产经营的备选用人单位的电子版名录(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县<区>、所属行业、规模类型以及登记注册类型等基础信息),名录上报后不可更改。总局评估组从每个评估市(地)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分别选取50家和5家,由评估小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

  现场评估完成后,各评估小组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有关资料(清单见附件2)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评估组,总局评估组将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省级安全监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1.本地区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名录;

  2.本地区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市(地)级安全监管局提供:

  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三)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3);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

  7.近3年(2013-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8.2015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近2年(2014-2015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10.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1.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四)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

  7.近3年(2013-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8.2015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近2年(2014-2015年)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总局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6年3至4月)。

  总局评估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小组人员与日程安排,开展评估人员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向总局评估组提供推荐市(地)名录,总局评估组从中确定评估市(地)。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6年5至6月)。

  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被评估市(地)提供备选单位名录报总局评估组。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录总局评估组将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反馈给省级安全监管局;被评估市(地)现场抽查用人单位名录,由评估小组在该市(地)资料审查工作开始后反馈。

  各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工作计划分批实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场评估。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6年7至9月)。

  总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有关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形成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评估协助配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3月25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4)、评估市(地)推荐表(见附件5)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三)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统计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黄海洪、王延磊,010-64464022、64279676〈传真〉;电子邮箱:wangyl@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评估指标说明

  2.评估小组寄送资料清单

  3.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

  4.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

  5.评估市(地)推荐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国务院食安办等28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修订)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