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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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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6〕52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6-06-01生效日期:2016-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销毁处置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过程中,发生了多起爆炸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督促指导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梳理本地区2006年以来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对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一排查清理,确保不漏企业、不留死角;对排查清理出的危险性废弃物,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组织销毁处置。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时,要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队伍及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与,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公通字〔2010〕51号)和《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见附件1)进行,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过程安全。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完成后,分别填写《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汇总分别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

  三、各地区要依法建立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性废弃物清理处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安全要求,严控安全风险,形成长效机制。今后,对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限期做好危险性废弃物的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工作,确保不留隐患。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抓好本通知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2016年9月底前完成已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工作,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附件:1.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

  2.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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