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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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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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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6〕8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16-09-11生效日期:2016-09-1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7月30日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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