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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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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煤安监司办〔2017〕5号

颁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17-03-06生效日期:2017-03-06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逾越“红线”的表现行为之一,是企业违背安全生产科学规律、导致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之一。历史上的教训和近期个别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严防超能力生产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过原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实施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的矿井(名单见附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产能核减到位,并按核减后的产能安排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煤矿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近期部署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要突出重点,增加对国有大矿,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型)、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矿井的检查频次。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对包庇或协助煤矿隐瞒超能力生产、接到超能力生产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未按规定验收和签字擅自同意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要依法追究地方监管监察部门责任。

  附件: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矿井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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