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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应用预混表面燃烧器的安全风险提示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应用预混表面燃烧器的安全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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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质监发〔2017〕3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17-08-07生效日期:2017-08-07

各区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按照北京市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本市将全面开展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使用预混表面燃烧器是降低锅炉氮氧化物排放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使用不当,易引发安全事故。为了保障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北京市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应用预混表面燃烧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了分析论证,现提出如下安全风险提示:

  一、锅炉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7〕16号)和《关于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安全风险警示的通告》(京质监发〔2017〕6号)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锅炉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改造工作安全稳定进行。

  二、预混表面燃烧器厂家应根据北京市空气质量现状和燃烧器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对系统中的空气过滤器、燃气过滤器、燃烧头表面金属纤维(或编织物)等设施提出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维护保养措施(如明确清理方法、加大清理频次、缩短滤网更换周期等)。锅炉使用单位要按照燃烧器厂家提出的设施维保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预混表面燃烧器厂家要根据预混表面燃烧器的运行特点,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锅炉使用单位要对预混表面燃烧器的各项安全联锁保护装置进行安全巡查,锅炉运行中不得私自改动和解列燃烧器安全保护程序。

  五、预混表面燃烧器要与锅炉额定出力、炉膛结构等技术参数相匹配,不得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六、锅炉使用单位要针对预混表面燃烧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记录,确保遇到问题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各区局、分局应将此安全风险提示告知每一个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使用单位,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安全稳定进行。告知工作要留存送达证明。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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