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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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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17〕9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9-28生效日期:2017-09-28

各设区市安监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已经取消。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为进一步规范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依法应当接受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合格证。设区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2.鉴于我省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自2015年7月起已全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统一题库,并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平台进行,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便利企业,依法应当接受考核的中央驻苏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就近参加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设区市安监局颁发安全合格证,并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平台上报省局备案。

  3.各地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严格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尚无国家考试题库的,可以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要督促各考试机构使用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核流程,健全考核档案,规范安全合格证的颁发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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