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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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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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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17〕154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10-19生效日期:2017-10-19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辖区内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于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评,并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审核汇总情况及辅助证明材料上报我厅。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企业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汇总情况上报我厅,并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

  《2017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源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7〕39号),并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最终确认1124家参加评价。各级环保部门务必认真审核,发现参评企业名称有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不正确的应抓紧核实更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我厅。各参评企业务必如实填报,确保通过“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为严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和各参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于10月31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厅(环境监察局,联系人梅杰),并请参评企业负责人加入“环境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工作群”(群号330142740),环保部门负责人加入“环境信用评价环保部门工作群”(群号168060529)。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按照粤环〔2014〕48号文有关规定,在11月30日前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各地纳入2017年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我厅和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附件:1.2017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

  2.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3.各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亦群 020-87531456 李燕捷 020-34492771 梅 杰 020-8753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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