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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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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7-11-06生效日期:2017-11-06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本质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交通安全、管业务必须管交通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交通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负责行业审批、谁负责打击非法行为”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特点,制定监管标准和工作细则,对本行业领域内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日常管控,对影响交通安全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3、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驾驶人及其他员工的教育及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要确保本单位不拥有不合格车辆。

  4、本单位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租用、使用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确保使用合格车辆、合格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6、市、区县政府要落实专家排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每半年对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出具专家报告,呈报本级政府进行专题研究,为有效整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7、交通运输、住建及道路管养责任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排查整治责任机制。按照“谁建设、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以满足事故预防的实际需求为最高标准,主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防患于未然。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事故排查机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排查道路隐患。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提出整治建议,报告同级政府,通报相关部门。

  9、各级政府要落实挂牌督办机制。县乡道路由区县进行挂牌督办,国省道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由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督办事项要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落实销号制度。

  四、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10、发改、交通运输、住建、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价体系,明确工作步骤和程序标准,并监督相关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将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规划建设的居住区、学校、商务区等城市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即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对未进行评价的,经评价存在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的不予立项。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源头监管

  11、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超员车辆停止营运机制、事故企业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一票否决机制,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监管责任,夯实事故预防基础。

  12、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及时互相通报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底数变化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参加审验情况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过联合约谈等措施,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力度

  13、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和安全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报废车上路、违法载人、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和严查严管氛围。

  14、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托各类联合治超站点、执法检查站点等路面阵地,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落实“一超四罚”、“一违多罚”等部门叠加处罚措施,增加车辆交通违法成本,形成共管合力。

  七、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15、各区县要进一步做大做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区县交安委要由区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全面抓总;由区县分管负责人任第一副主任,具体负责本区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镇(办)要建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由镇分管负责人任站长,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各村(居)要建立交通管理服务室,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16、各区县、镇(办事处)要加强对基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的组织领导,对办公经费、工作补贴、考核奖励提供足额保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基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制度完善、保障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基层网络。

  八、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

  17、要着力解决制约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和瓶颈,进一步充实公安交警基层警力,努力打造实战型交警队伍,提升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整体工作水平。

  18、要加强辅警队伍建设,按照市辅警管理总体方案,优先向道路交通安全倾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职业保障,推动辅警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法治化。

  19、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公安交警基层基础建设经费和基层交通民警、警辅人员的津贴补贴,在警务用车编制上予以支持,进一步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执法能力、应急实战能力,提升路面巡逻管控水平。

  九、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0、宣传部门要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目标,以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范畴。发改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营造造文明交通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环境。

  21、各级交通安全综治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常态化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镇(办)、村(居),抓好广大驾驶人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2、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营运车辆驾驶员继续教育,以“两客一危”车辆为重点,在企业推广建立主动安全教育理念,提升营运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规范习惯养成。

  23、教育部门要督导中小学按照课程实施方案要求,开设安全教育地方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课时。在假期前和开学日等重点时段,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模拟体验活动,促进青少年安全文明出行习惯养成,让未成年人掌握更多“知危险、会避险”知识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伤害。

  十、进一步推进智能交通深度应用工作

  24、要瞄准全省、全国一流目标,完善提升城区道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智能交通建设应用水平。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智能交通建设应用工作,加速推进县乡道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尽快实现我市县乡道路智能交通的全覆盖,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交通安全科技监管新模式。

  25、要主动适应大数据、云平台、互联网新时代发展趋势,大力推行“互联网+”便民惠民服务。依托“互联网+”科技平台,本着“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的原则,能够上网运行的交通管理业务全部在线上网,积极推进车辆年审预约、驾驶证审验预约、驾驶人考试预约、重点驾驶人教育、车辆号牌选取、通行证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缴纳等网上在线办理便民利民新举措,切实解决群众审车难、缴款难、选号慢、交通违法处理慢、办证不方便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大数据带来的实惠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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