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12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8-05-17生效日期:2018-05-17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一),以现行费率(含浮动后的单位费率、工程项目缴费比例,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二),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可以停止下调。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生效;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做实缴费基数,优化参保结构,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1.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区

  2.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关于印发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