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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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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7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8-09-27生效日期:2018-09-2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为落实上述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0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83396841、83396728,传真:83396723),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本地区规章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省有关部门将对规章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并抄送省环保厅。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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