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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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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便函〔2018〕98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11-23生效日期:2018-11-23

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批示精神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按照《通知》统一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流域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各地要建立完善流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本地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作用,提高早发现、早预警能力。进一步加强本地断面水质通报预警工作,可参照《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制定实施本市具体办法,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抓好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对水质下降特别是可能被预警的水质断面要深入研究原因,提出科学有效的整改建议。积极配合继续做好采测分离和国控水质自动站运维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与沟通工作。对因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达到预警级别,需要剔除相关月份监测数据的断面,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及时按程序申报,严格落实数据剔除的规范要求。

  附件:《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36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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