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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修订)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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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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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函〔2018〕45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8-10-31生效日期:2018-10-3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修订。

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市法院、检察院: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等工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3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3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代章)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林业厅代章)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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