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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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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政办〔2018〕6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11-03生效日期:2018-11-0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日

河南省重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简称大气工作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省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大气工作部设在省环保厅,大气工作部部长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省、省辖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省6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省级预警。

  (2)当省辖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省辖市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的发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省辖市政府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事发地政府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含采暖季错峰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规定。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4.2.2 Ⅱ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省电力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各地政府可视情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3 I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机动车限行措施。各地政府负责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省级响应

  当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大气工作部根据省环保厅、气象局联合会商、研判结果及预警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事发地政府、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 省级Ⅱ级响应。

  (1)责令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向事发地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事发地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地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

  (3)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省级Ⅰ级响应。在省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事发地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省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 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预警响应时,事发区域周边其他省辖市政府应当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采取相关响应措施,各督导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渠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省辖市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信息报告

  各省辖市应当及时将本地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7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省级响应终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指令,事发地政府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大气工作部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省辖市政府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辖市政府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各省辖市政府应当在本预案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及具体分工等,确保预案措施的可操作性、企业减排措施的可执行性。县级预案应当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当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流程等具体流程,以及行政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当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明显位置。

  各省辖市政府每年应当根据总结评估结果,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当年清单再次进行一次调整,并于12月31日前按原程序报送(新减排清单未经备案,仍按原清单执行)。各省辖市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省应急办负责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送有关情况。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6.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公安部门按照各地政府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方案,并督促各地落实。

  7.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省环保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1.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水利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2.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农业部门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

  13.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省辖市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5.省通信管理局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相关预警信息。

  16.省气象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省电力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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