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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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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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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安监规〔2019〕1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19-01-15生效日期:2019-04-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1年。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5日

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

  《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

  1 总则

  1.1 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及安全管理责任。

  1.2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及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在我市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包括化工园区)之前,除与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配套项目外,不再受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相关审查。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

  1.4 与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配套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应当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应当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加速推进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法规及标准要求,设置配套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

  1.6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属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信息填报,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信息填报。各区(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7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进入本地的异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纳入动态监控系统。运输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

  1.8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估、管控安全风险,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9 相关部门适时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指导加强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安全标识,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工作,实施设备、设施和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管理,保持作业场所清洁,规范员工作业行为,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1.10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禁止部分

  本《目录》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3 限制和控制部分

  3.1 中心城区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只允许使用、运输和储存本《目录》附件2“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未列入本《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3.2 中心城区以外,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只允许使用、运输和储存本《目录》附件3“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未列入本《目录》“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3.3 本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总则1.6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4 附则

  4.1 本《目录》所称的中心城区,包括福田、罗湖和南山3个行政区。

  4.2 本《目录》所称的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4.3 本《目录》所称的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4 本《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关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5 本《目录》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6 本《目录》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

  2.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

  3.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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