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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浦口区长江江浦水源地等6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

省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浦口区长江江浦水源地等6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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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复〔2019〕29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

颁布日期:2019-04-12生效日期:2019-04-12

南京市、连云港市、淮安市、扬州市、泰州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江江浦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宁政发〔2019〕4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灌云县伊云湖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连政发〔2018〕160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金湖县入江水道黎城湖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淮政发〔2018〕126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里运河江都邵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扬府发〔2019〕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宝应县里运河氾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扬府发〔2019〕10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化市卤汀河周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泰政发〔2018〕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连云港市灌云县叮当河伊云湖应急水源地、淮安市金湖县入江水道黎城湖应急水源地、扬州市宝应县里运河氾水水源地、泰州市兴化市卤汀河周庄水源地等4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以及南京市浦口区长江江浦水源地、扬州市江都区里运河邵伯水源地等2个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你们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三、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尽快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水源地长效管护,加强水源地原水水质监测监控工作,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附件:南京市浦口区长江江浦水源地等6个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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