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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工业污染治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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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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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办函[2019]1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19-06-27生效日期:2019-06-27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你市《关于工业污染治理和环境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洛市环〔2019〕9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以下简称《6个专项方案》)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治理完成时限的问题。《6个专项方案》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业污染治理任务,是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企业违法排污风险、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水平所提的措施,其对应的完成时限,是治理任务的完成时间要求,并不能豁免企业的任何环境违法行为。如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任何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依法予以查处。

  二、关于企业不具备治理能力问题。对于长期停产、被法院查封、正在破产清算等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的企业,不再实施提标治理,并在“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任务调度平台”的“备注”中标注原因,在“进展情况”中选择“不具备治理能力”。

  三、关于超低排放标准问题。目前,省厅正在组织制定钢铁、水泥等7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拟于2019年底前发布,待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可按照地方标准要求实施环境监管。自标准正式执行之日,省监控中心将统一组织各地监控部门调整监控平台标准。

  四、关于检修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根据《原环保部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143号)精神,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达标排放。对于因检修等情况导致超标排放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此函复。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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