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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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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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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建科发〔2019〕1011号

颁布部门:陕建科发〔2019〕1011号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7-19生效日期:2019-07-19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国家新修订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GB/T50378-2014)同时废止。为做好新版标准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加强管理,规范和引导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四类建筑工程项目,应达到新版标准基本级以上。对取得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可认定为基本级绿色建筑。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

  二、建筑工程项目自2019年8月1日起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主),应按新版标准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确定建设水平,提出设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绿色标识评价均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019年7月31日以前委托设计且于12月30日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可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工业建筑项目,评价时仍按《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 8-2013)。

  三、积极鼓励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对一、二、三星级仍然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98号)文件要求,给予奖励补助。对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予补助。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孔珺 63915778
  建筑节能与墙材发展中心  张凯 8723517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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