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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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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监特设函[2019]1502号

颁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

颁布日期:2019-08-02生效日期:2019-08-02

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广西、四川、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委),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有关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受委托开展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梯追溯平台)的开发与测试。为夯实电梯追溯平台全面推广应用的基础,现决定开展电梯追溯平台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及单位

  试点地区为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和南京市。试点单位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等生产单位。

  二、试点内容

  电梯追溯平台是以电梯制造、经营(进口电梯)环节导入的电梯数据为基础,通过安装环节的数据核对、数据修正和基础数据锁定,为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生产和使用单位提供数据服务,实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智能化。同时,通过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反馈使用环节部件更换等数据信息,直至报废环节状态信息等,形成电梯全寿命周期内的完整数据链,实现电梯整机和部件的唯一识别和动态查询,助力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三、试点要求

  (一)生产单位

  参与试点的生产单位要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做好与部件供应商、委托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按时、高效、有序开展。各参与试点的生产单位和相关电梯部件制造单位要按照《电梯产品追溯编码与标识规则(试行)》(见附件),做好电梯整机和相关部件的赋码工作,实现电梯追溯数据信息的唯一、稳定和可追溯。电梯整机编码可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的特种设备代码,实现二码合一。

  参与试点的生产单位要做好企业软件系统与电梯追溯平台的数据联通,暂时不能实现自动上传数据的,可利用平台界面录入或平台Excel模板文件导入。对已经参与前期电梯追溯平台测试的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最迟于2019年9月1日起,要实现涉及试点地区的新出厂电梯数据自动上传;其他试点单位也要在2019年年底前实现以上功能。

  (二)监管部门

  各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梯追溯平台试点工作,积极做好内部统筹与协调,及时对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软件系统进行调整,实现与电梯追溯平台的数据对接。对已经参与前期电梯追溯平台测试的黑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最迟于2019年10月1日起,要实现利用电梯追溯平台中的数据办理网上安装告知等业务,替代传统的现场告知;其他试点地区也要在2019年年底前实现以上功能。

  总局特种设备局将组织制定电梯产品追溯信息基础格式、数据交换与传输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则,保障电梯相关企业、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电梯追溯平台的可靠运行,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与经验交流,指导推进电梯追溯平台试点工作。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总局特种设备局 应晨耕 010-82261401;

  中国特检院 王辉 010-59068187,13911080938;

  附件:电梯产品追溯编码与标识规则(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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