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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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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府[2012]57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11-28生效日期:2012-11-28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有效提升我市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群防群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镇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2013年70%的镇(街道)、2014年100%的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工作达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十万人火灾死亡率不超过0.19人,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2013年70%的城镇、2015年100%的城镇要建立消防供水设施,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0.9个/平方公里。

  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消防队(站)车辆器材装备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

  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推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政府、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推进,覆盖城镇的消防力量体系逐步形成。行政区域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地区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镇(街道),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镇、社区建立消防志愿队,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2015年,全市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民参与。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培训,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大多数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

  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经费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网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和指挥体系,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队伍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两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015年底前,各镇(街道)要完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或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各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1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职责与分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要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文广新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要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海事部门在对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将船上消防设备及其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必查项目。环境保护、能源、核应急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或系统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消防工作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探索推动将相关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八)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 2014年底前,所有镇(街道)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听取公安消防机构意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供电企业配合做好停电工作。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与质监、工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等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通报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九)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科学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采取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2012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全部建成“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加强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参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治标准实施严格管理。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火灾高危单位强制险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照我省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2014年,全市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十一)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十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要将消防宣传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配备消防宣传车辆、制作消防宣传品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者活动等提供经费保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各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各中小学要开设消防安全知识课程,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2015年底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要达到100%。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相关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2015年底前,实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承担一半以上社会消防人员培训的任务。

  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街道)要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每个社区、行政村要设置不少于一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橱窗,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体验中心,设立消防服务站,为群众提供消防宣传服务。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三)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农村防火规范》。加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引导推广简易水喷淋安装、逃生绳配发、老化电线更换、厨房灶台改造、物理防火分隔等技防物防措施。推动村(居)民小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并确保楼宇消防通道畅通。社区(农村)要组建志愿消防监督员队伍,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按网格化管理要求每个社区落实两名消防管理员,每个小区落实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1名消防宣传员。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四)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加强消防理论研究和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建立地方院校与消防部队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壮大消防监督执法和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等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落实城镇、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经费保障。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加快推进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步伐,解决市政消火栓历史欠账问题。新(改)建道路必须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没有消火栓的道路要增建补建,损坏的应责成相关部门尽快修复。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地区,要按标准安装市政消火栓。充分利用我市天然水源充足的优势,加强消防取水码头等取水设施的建设。

  依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江门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加强消防站建设。2013年,重点镇(街道)、中心镇(街道)要全部建成消防站。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消防站;加大主要港口的水上消防力量投入,货运吞吐量超亿吨港口和客运量超千万人次港口应配置消防船艇。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合同制消防员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教育训练、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奖惩与考核、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保障各类消防队伍中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结合当地发展水平,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研究制订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不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十七)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备案制度,定期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强化消防协会在社会消防宣传培训、消防产业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健全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拓展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专业维护检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指导、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论证等消防中介服务,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八)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2013年底前,各区、市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每年要开展一次以上综合实战演练。

  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保障力度,加强消防特种攻坚器材配备,不断提升现役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水平。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科学合理购置消防车型;加快消防车辆的升级换代,逐年更新淘汰超期服役、技术性能差的消防车。加强消防指挥调度中心及灭火救援通信装备建设,确保灭火应急救灾通信硬件建设适应当前信息化战斗的需求。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九)严格落实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平安广东”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二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消防工作落实中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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