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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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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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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2020〕41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22生效日期:2020-02-22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我局将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补充材料等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的,优先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尽量避免现场申请。所提交材料原则上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并详细准确注明基本信息,提交材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的,需书面签字承诺与原件相符。

  二、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在限制条件消失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同时一并提交限制条件的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三、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将采取EMS邮寄方式免费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邮寄地址优先顺序依次为:

  (一)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我局留存报备的送达地址;

  (二)法人或其他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地址、当事人身份证地址;

  (四)法人或其他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

  请当事人或代理人保持电话畅通,并及时配合文书签收。如通过上述地址无法签收的,请及时来电告知我局。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邮寄送达的,我局将先行进行公告送达,并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安排直接送达。

  四、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可申请延期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经当事人申请,确需召开听证会的,我局将安排线上视频会议举行听证会,并全过程录音录像。

  我局及各管理局咨询电话、邮寄地址详见附件。以上相关临时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单位行政处罚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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