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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企业境外机构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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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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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商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3-11生效日期:2020-03-11

各有关企业:

  当前,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正朝着积极方向转变,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快恢复,但部分地区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其他地区疫情反弹风险不容忽视。同时,海外疫情形势趋于严峻,确诊病例日渐剧增。为确保我市对外合作企业境外机构人员安全,谨防疫情倒灌,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和省商务厅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重视程度

  企业境外机构人员务必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性,认识到驻在国( 地区)当前疫情传播及应对现状的实际情况,理性看待疫情,冷静应对,避免恐慌,既要全面加强自身防护,也要积极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各企业应以疫情防控为当前首要工作任务,切实稳定员工情绪,精心组织好自我防护。

  二、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各企业及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担当主体责任,结合境外所在地特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切实抓好本企业境外机构人员健康管理,每日定期记录员工健康信息并做好存档;企业境外机构应开展防疫物资采购,保证相关物资充足,必要时由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提供防护物资支持。

  三、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控

  做好内部公共区域卫生工作,定期对办公区域进行消毒,保持良好通风,出入口放置消毒液,要求全体员工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安全间距等。

  四、避免人员聚集,减少流动

  疫情期间应尽量避免旅行,减少乘坐飞机等密闭式交通工具,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聚会与旅行,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若确有必要,务必做好防护措施)。可视情临时采用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灵活形式,减少召开会议,防范发生交叉感染;严格管控人员(包括员工家属)流动,原则上暂不安排回国、出差及休假活动,已回国的暂不安排返回驻在国(地区)。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回国的,必须提前向我局及国内户籍地或常住地政府、社区报送相关信息,在入境后按规定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五、做好及时通报和沟通工作

  企业若出现境外机构人员及家属健康状况异常、疑似症状等紧急情况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我局并在驻外使(领)馆、当地医疗机构指导下妥善应对处置。要积极配合我驻外使(领)馆加强与驻在国政府部门和境外项目主体的协调沟通。

  六、密切关注形势和舆情

  持续关注驻在国(地区)官方、社区、媒体发布的疫情更新情况、检测治疗指引及相关防护措施等知识,密切注意驻在国(地区)对我人员的出入境限制、管制措施;企业境外机构应积极履行当地社会责任和对外正面宣传,争取当地政府、社区和民众支持,齐心协力,努力推动对外合作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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