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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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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应急〔2020〕1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27生效日期:2020-04-27

各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

  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应急管理部组成9个执法检查组,对全国9个省(区)钢铁、铝加工行业开展安全执法抽查发现,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效果不佳,部分钢铁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近期,市应急局复工复产推动组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存在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解决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定于2020年在我市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防控和化解企业重大安全风险为首要,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扎实开展金属冶炼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和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内企业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的相关生产工艺,并以存在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为检查重点,从重大安全风险、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安全设施“三同时”、双控预防机制、职工安全培训和承包商六个方面对金属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冶金、有色、机械行业内存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在原有掌握企业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此次整治的范围和要求,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调查核实清楚,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是否正常生产,都要纳入。要准确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规模、生产状况以及工艺设备情况、安全设施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危险源点等情况,各级对调查核实摸底情况负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适时对有关区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铁厂有限公司8家钢铁联合企业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钢铁、铝加工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20〕19号)开展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在2020年底前,彻底消除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煤气系统、高温熔融金属区域、易燃易爆区域和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企业必须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重点管控环节、区域以及具体措施和责任,在重点管控的环节和区域实施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第三方施工作业或者其它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内部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对标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企业是否及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排查是否存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采用新工艺(或更换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应当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是否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编制相应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严格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已进行安全评价取得报告的相关企业应在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重新进行评价。

  (四)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1号)企业层面要求开展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所在部门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确保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企业按照《市应急管理局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应急〔2020〕3号)要求,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新员工进厂(公司)、车间、班组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到2021年底前,各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按规定配备金属冶炼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六)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企业是否把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制度,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进厂作业;承包商作业前,严格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向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详细告知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强化施工现场危险作业审批和过程监督,安排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现场监护。

  四、时间安排

  安全检查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自5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根据市有关企业产能退出方案要求,对重点工作内容、时间节点适时调整。

  (一)自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全面细致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备查。

  (二)督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有关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技术专家,对本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自查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具有丰富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进行督查核实。

  (三)复查阶段(8月-11月)

  各金属冶炼企业要分别根据市、区应急管理局的检查情况,认真组织做好隐患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向相应区应急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市、区应急局将分别对各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请各有关区应急管理局于11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和金属冶炼企业信息汇总表报市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majunjie01@tj.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核心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提升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全过程参与整治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目标,加强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本次检查工作的艰巨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年度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早谋划,早部署,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注重统筹使用行业专家、社会力量,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质量。

  (二)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坚持专项整治与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控”机制建设、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围绕整治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改进安全设备设施,细化岗位操作规范,促进标准化运行和“双控”建设质量提升。要通过持续深化标准化和“双控”机制建设,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和一线作业安全能力,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强化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管。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整治工作跟踪问效,对仍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并依法从严处罚;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金属冶炼企业信息汇总表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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